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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刻汲取湖南衡阳“6·29”等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教训,综合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手机等安全隐患,有效遇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科技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臂称《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为贯彻落实《意见》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对营运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疲劳驾驶等安全隐患,实现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双下降”,交通运输部决定在道路客货运着领域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通过自动识别和实时提醒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培养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双过硬”的驾费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障措施,确保专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动员部署,充分调动道路运输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广应用创造良好氛围。

二、积极做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推广应用

各地要鼓励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在既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应前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实时报警。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见附件)的规定。在推广过程中,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为主的原则,不得强制指定产品品牌或着检测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或者管理平台与行业管理部门数据联网。

各地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利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加强驾驶员驾驶行为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中管控,监督驾驶员规范操作行为,重点对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电话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预警和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息,确保行车安全;建立完善事后综合分析机制,充分运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采集的违法违规数据,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开展分类管理和针对性安全教育,对违法违规多发的驾驶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清理一批不安全的驾驶员;大力推广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其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专业化解决方案。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采集的数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故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研究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以及对企业质量信用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地财政部门,争取从燃油补贴通坡资金中安排经费或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运输企业予以资金引导。

三、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推广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加强服踪指导,开展备导检查。要以近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运输企业作为推广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重点,及时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全面推广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应用其定基础,构建完善道路运输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政策建议请及时报部。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753、010-65292740(传真);电子邮箱:yssclc@126.com。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附件请阅读原文,自行下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